近日,邻水法院在两河镇梯子村设立“我为群众办实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侯某英与丈夫李某元(2012年去世)生育被告李某兵、李某君、李某三个子女。2012年,三子女达成赡养父母的协议,由李某兵负责李某元的生老病死,李某君负责候某英的生老病死。在李某元生病期间,主要由被告李某兵负责护理及照料,并承担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候某英长时间帮被告李某君照看子女。2021年3月,原告候某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费、医疗费以及赡养义务。
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以及此案的社会效果,邻水法院决定到乡镇开展巡回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李某兵对父亲尽过相较于其他姊妹较多赡养义务,虽不能就此免除其对母亲侯某英的赡养义务,但可以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李某兵应负担数额。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兵、李某君、李某各自按150元、750元、600元每月的标准给付赡养费;原告日后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三被告各自按10%、50%、40%的比例负担;原告日后因病难以生活自理时,三被告应按月轮流承担护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