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原告刘某英到田里栽秧、洒除草剂,从被告刘某权的院坝经过时,被刘某权家的狗咬了两口。刘某英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到现场调解未果。
当日,刘某英到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等。刘某英多次找刘某权赔偿其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现场勘查
法院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刘某英、刘某权进行调解,但被告刘某权认为刘某英去栽秧可以不经过其家的院坝走其他路,如走另一条路则不会发生该事故,只愿承担50%的损失,导致庭前调解未果。
院坝调解
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刘某权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的确可以绕行,但原告选择途经被告家院坝,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原告因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及处方笺为证,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