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可否追回?-九游会亚洲

【拍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可否追回?
  发布时间:2023-05-09 17:31:37 字号: | |
结发夫妻,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因丈夫的出轨亮起红灯。丈夫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竟给“第三者”转款近3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追回?请看今日邻水法院拍案说法细细道来。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喻某系夫妻关系,喻某在外工作期间认识了被告李某,并与之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喻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向李某转账100多笔,金额合计近30万元。何某知悉后,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并向法院提供了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


审理过程

妻子何某诉称喻某未经我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钱款。李某辩称这钱是我和喻某之间正常的金钱往来和赠与,凭什么让我还。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分析,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李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喻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偿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何某的财产权益何某有权追回
考虑到喻某和李某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只有厘清往来账目,才能对症下药。于是承办法官引导各方当事人做起了“加减法”,共同对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和每笔转账记录进行核对,确定需返还的金额。在承办法官多次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李某分期返还何某26万元。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家庭是我们生活的港湾,和谐的家庭生活是我们幸福生活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生活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比如买菜等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决定。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本案中,喻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某,严重损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喻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收取喻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赠与虽是一种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无偿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邻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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