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生而不养?撤销监护人资格!-九游会亚洲

【拍案说法】生而不养?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4-02-22 09:54:24 字号: |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今日的拍案说法,为你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甲同居后生育一子李某乙,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因李某甲外出后杳无音讯,刘某在李某乙满月时便独自一人返回娘家,后外出务工,从此对李某乙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

自父母离家,李某乙便随祖父李某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某进行抚养。多年后,李某某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自愿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

受理该案后,法院无法联系上刘某,通过刘某户籍地村委会和刘某母亲了解到,刘某外出务工不久后便嫁到云南省重新生育子女。由于与娘家人关系不融洽,因此娘家人也联系不上刘某,但村委会和刘某母亲均表示,刘某多年来确实未履行对李某乙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长期怠于履行对李某乙的监护职责,已侵害李某乙的合法权益,其监护资格依法应予撤销。被监护人李某乙由其祖父李某某抚养,其监护权事实上也一直由李某某行使,李某某申请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李某乙健康成长。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刘某对李某乙的监护权,并指定李某某为新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家是温暖的港湾,也是感情的归宿,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环境。在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后盾。本案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祖父母作为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在父母未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责任编辑:邻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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