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人在试驾新车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买车人、卖车人对于责任划分各执己见,双方责任究竟如何?请看《拍案说法》第八期——试驾路上的交通事故谁负责?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0月,秦某到谢某处购买电动三轮摩托车,价格谈好后秦某便搭乘谢某驾驶店内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上路试驾。途中车辆与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和谢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后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秦某和谢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秦某辩称自己不会骑三轮摩托车,但卖车人谢某急于售车,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还教自己骑车技能,在教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由谢某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晓秦某没有驾驶证,秦某试乘、试驾,新车应由秦某承担保险责任,本次事故是在试驾回程途中发生的,秦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判 决 结 果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案涉机动车在秦某、谢某之间并未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因此案涉机动车所有人系谢某,投保义务人亦系谢某。
谢某将案涉机动车交予秦某试驾前未了解秦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谢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了解驾驶人秦某有无驾驶资格,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同时,秦某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亦存在过错。
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确定秦某、谢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不足部分,秦某、谢某各自承担40%的责任,张某承担20%的责任。
法 官 说 法
近年来,不论是购买汽车还是三轮车,试驾已成为销售商的常规营销手段。在试驾过程中,虽然试驾者是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但车辆的所有权尚未转移,销售商仍然是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
因此,在试驾途中销售商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作为试驾者,也应在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具有充足的实践驾驶经验的前提下,全面了解试驾车况及路况后,接受陪驾人员专业指导,谨慎、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