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预处罚” 解决“烦薪事”-九游会亚洲

执行“预处罚” 解决“烦薪事”
  发布时间:2022-11-17 15:24:26 字号: | |

    近日,邻水县法院运用预处罚措施,顺利执结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为23名农民工成功追回劳务工资共计7万余元。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黄某某等23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黄某某等23人劳务工资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未主动履行其义务,黄某某等23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均拒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实地走访,最终找到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崔某,并向其释明法律后果,但崔某以经营困难为由,仍拒不履行其义务。执行法官随即向该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作出了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拘留十五日的预处罚决定。摄于法律威慑力,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该公司一次性兑付了所有案款。至此,该系列案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预处罚,是指针对执行案件中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执行措施严厉性、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及时告知、提醒,发出“惩戒预警”,促使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将正式产生《预处罚通知书》中的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处罚并非目的,而是排除对执行的妨碍、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的手段。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邻水法院

九游会亚洲的友情链接

联系九游会亚洲

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东临路117号

电话:0826-3223254

网站地图